一、哈爾濱市道里區人防辦原領導干部夏某醉酒駕駛問題
(一)典型案例
2017年12月30日22時,夏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香坊區公濱路時被香坊區交警大隊查獲,經鑒定屬于醉酒駕駛。2018年1月6日,香坊區法院判處夏某犯危險駕駛罪,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夏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二)黨紀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二、省農墾總局副調研員趙某酒后駕駛問題
(一)典型案例
2018年2月11日21時,趙某酒后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珠江路與紅旗大街路口時被香坊區交警大隊檢查,經鑒定屬于酒后駕駛。交警部門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趙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二)黨紀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摘編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